一、借阅图书逾期
为保证绝大多数读者的权益,请在规定的借阅期限内归还所借图书。逾期还书须交纳逾期费每册0.1元/天。
二、遗失图书
1、凡遗失书刊者,应主动在借期内到图书馆说明情况,办理遗失申报手续并积极寻找。如确实无法找回,应到赔书处办理赔书手续。
2、遗失书刊,应以同版(或经同意后以新版)书刊进行赔偿,并缴纳5元图书加工费。
3、如赔偿原版书刊确有困难,按下列规定赔偿:
(1)1985年以前出版的图书,按原书价的30倍赔偿。
(2)1985—1990年出版的图书,按原书价的20倍赔偿。
(3)1991—1995年出版的图书,按原书价的10倍赔偿。
(4)1996—2000年出版的图书,按原书价的5倍赔偿。
(5)2001年至今出版的图书,按原书价的3倍赔偿。
(6)2001年至今出版的原版外文书(赠送),每本书的赔偿金200元。
(7)2001年至今出版的原版外文书(外购),按原书价的2倍赔偿。
(8)2001年至今出版的套书,丢失1本,按原套书价格1倍赔偿,丢失2本,按原套书价格2倍赔偿(以此类推),并归还剩余原书。
(9)中外文期刊,按全年价格的3倍赔偿,其余各期(册)仍需留在图书馆。
(10)未标明价格的文献,参考同类文献的价格赔偿。
4、遗失书刊应及时办理赔偿手续;如果遗失书刊已逾期,在赔偿的同时需如数缴纳逾期滞纳金。
5、若在赔款后一个月内找回原书,可持原书刊办理退款手续,同时从赔款之日起计算并交纳逾期滞纳金;超过一个月不予退款。
三、损毁书刊
1、损坏、污损(涂画、批注、圈点、割页、撕毁)外借图书:每页2元。
2、损坏、污损(涂画、批注、圈点、割页、撕毁)馆内图书、期刊:每页5元。
3、期刊、报纸合订本,损坏其中1期,按该刊报全年价格的3-5倍赔偿。
4、损毁情况严重,无法修补,影响内容完整及阅读使用的,须偿还原版本的书刊。不能偿还原版本书刊时,按遗失赔偿处理,并不得索取损毁的书刊,同时处以5元以上罚款。
四、盗窃书刊
凡未办理借阅手续,以其他任何形式私自将图书馆文献携带出图书馆者(如图书馆监测系统报警等),即被视为盗窃书刊。盗窃书刊将采取下列措施:
1、责令本人写出书面检查,并在图书馆张榜公布进行批评。
2、如查实确认属于盗窃图书馆书刊的,暂停其借书权限,按原书刊价格的20倍赔偿。情节严重者报学校从严处理。
五、不文明行为
在图书馆任意吐痰、乱丢纸屑、果壳、抽烟,踩踏书架、阅览桌椅者,责令其打扫清洁卫生,并按图书馆相关规定处理。
六、损坏图书馆设施
损坏图书馆设施须赔偿材料及修理费或按原价赔偿,故意损坏情况严重者报学校处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