校外读者管理办法

作者: 时间:2015-04-17 点击数:

一、借阅规定

1.校外读者来我馆借阅资料,应自觉遵守图书馆相关规定。

2.校外读者请求解答问题时,应尽可能提供清楚准确的信息或线索,以方便查找。

3.校外读者如有借书需求,则须到借还书工作台办理借书证。

4.阅览时,请爱护书刊,如有违规,按图书馆相关规定处理。

5.读者未办理借阅手续,不得擅自将书刊携带出图书馆,否则按盗窃书刊处理。

二、外借图书

1.申请办理借书证时需交纳押金、工本费(包括读者数据维护费)。初次办理需凭有效证件(如身份证、工作证、军官证、学生证等)办理,具体标准为:

工本费(含读者数据维护费):5元

押  金:100元

遗失补证:5元

2.借阅权限:2本/人。借期两个月,可续借一次,从原应归还日起延长两个月。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(暑)假,只供馆内阅览,不予外借。

3.续借:图书借阅期限到期前到馆续借。如果所借图书超期,将不予续借,需到馆归还。

4.借书证仅限本人使用,不得转借他人,如有遗失,须及时到馆或电话挂失(电话:6354323)并补办,否则发生冒用等事件自行负责。

     5.图书超期、遗失、损坏等,均按《读者违规处理规定》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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